晉建標定字〔2016〕1號
各市住建局(建委),各市標定(建經)站,各有關單位:
根據建設部、財政部《關于印發<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>的通知》(建標〔2013〕44號),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《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》(晉政辦發〔2015〕27號),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山西省財政廳《關于轉發<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費率政策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晉人社廳發〔2015〕73號),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山西省財政廳《轉發<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費率政策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晉人社廳發〔2015〕60號)等文件的規定和要求,現對山西省2011計價依據費用定額中的養老保險費、失業保險費、工傷保險費、生育保險費進行調整,自2016年1月1日執行。具體調整結果如下:
單位%
計費基數
費用名稱 |
直接費 |
直接費中的人工費 |
||
調整前 |
調整后 |
調整前 |
調整后 |
|
養老保險費 |
6.58 |
3.575 |
32 |
21.2 |
失業保險費 |
0.32 |
0.24 |
2.0 |
1.5 |
工傷保險費 |
0.16 |
0.21 |
1.0 |
1.3 |
生育保險費 |
0.10 |
0.08 |
0.6 |
0.5 |
山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
2016年3月22日